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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房虧損……竟可抵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-好房網

賣房虧損……可抵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所得 

記者林和謙

   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,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
,不管是虧損或獲利,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;而房地交易
若有虧損,其虧損得從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。

    臺北國稅局說明,依《所得稅法》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,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,是
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、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
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,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,
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;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,依前述法條第2項規定,得從交易日以
後3年內的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。

    甲君再於112年12月3日出售於111年買入的B房地,交易所得為300萬元,不過甲君申報房地
交易所得稅時未減除出售A房地的損失100萬元,經國稅局提醒後,甲君補申報減除該筆房地交
易損失100萬元,本來房地合一稅要繳135萬元,因能抵減100萬的交易所得,所以最後可以以
200萬計算,繳交45%房地合一稅,最後只要繳90萬元房地合一稅,少繳了45萬元。

      臺北國稅局呼籲,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,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
法令規定,避免因不熟悉所得稅法規定,導致個人權益受損。